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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消防救援支队关于申报2021年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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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消防救援支队关于申报年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机构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现组织开展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调整界定和备案公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期限

即日起至年3月15日

二、申报要求

对于年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博州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对于新增的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依法申报;对于重点单位中因调整、整合或消失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并经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三、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应依法予以重点管理。全州社会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参照界定标准(详见附件2),在规定期限内积极申报,对于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依法纳入消防安全重点管理范畴。对于符合标准但未按要求进行申报的,一经发现,支队将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失信名单,追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申报程序

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求,请全州各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认真自查,凡符合该标准的单位,要主动向我支队、大队进行申报,提交重点单位申报表(详见附件1)。各单位应按要求完善基础信息,并落实专人进行日常维护。同时,符合火灾高危标准的单位(详见附件3),要完成消防安全评估。各社会单位如有不明之处可与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联系,

博州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张胜军,联系-

博乐市消防救援大队联系人:郑群,联系-

阿拉山口市消防救援大队联系人:段耀飞,联系-

精河县消防救援大队联系人:满都那,联系-

温泉县消防救援大队联系人:李亮,联系-

特此告知。

博州消防救援支队

年3月8日

附件1:

博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机构列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5.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驻疆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厅;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KV以上的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储瓶量在瓶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场所面积在平方米以上或店内存放总量达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木材加工、食品加工、印刷、印染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及自治区级科研单位;

2.设备价值超过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3.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万元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储存量在吨(1万担)以上的棉花收购站、加工厂;

2.浸出制油工厂;

3.生产或储存酒精度数在38度以上的酒厂;

4.有酒精生产的糖厂;

5.冷藏间或冰库的公称容积为0立方米以上的冷库或水果保鲜库;

6.固定资产价值在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机械、化学原料及制品、医药、钢铁、冶金、塑料、烟草、石油化工等企业;

7.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旅游场所;

8.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的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

9.营业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人才交流等场所;

10.单层占地面积超过10平方米或者多层占地面积超过平方米的大型物流仓库;

11.其它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单位。

附件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

下列范围的单位、场所是火灾高危单位:

(一)单层建筑面积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总面积00平方米以上、经营易燃可燃商品的商场,建筑总面积00平方米以上的集贸市场,设有中央空调且三星级以上或客房数在间以上的宾馆、饭店,建筑总面积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二)位于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总面积0平方米以上,或者位于建筑的地下、四层以上且建筑总面积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床位数医院,床位数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床位数张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

(四)建筑总面积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体育馆、会堂、展览馆、博物馆;

(五)总储量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六)总储量00吨以上的粮库,总储量0吨以上的棉花储存、加工场所,总储量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以及储存总价值0万元以上的其他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建筑高度超过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八)规模容量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

(九)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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